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5-04 01:49:24※ 引述《LearnLong (學長)》之銘言:
: 最扯的就是「聽證調查權」(藐視國會)
: 前面有pupu20317把三黨的版本差異都整理出來
: 三黨都有提案,三黨法案都有政府機關、機構
: 但藍白兩黨的版本範圍擴大到了「社會團體、法人、個人」
: 國會也是政府的一環,這個問題明明就是 政府vs人民 之間的法益對抗
: 但是藍白粉根本不管,他們只要看到民進黨投票輸了就高潮
: 張口就是綠委崩潰
: 我實在很好奇,縣市政府目前藍的執政比較多,
: 藍白可以叫中央官員去夾懶蛋,綠的也可以叫地方官員去夾覽蛋阿
: 「聽證調查權」過了之後 立法院裡面的民進黨委員不是也爽到嗎?
: 綠委有啥好崩潰的?
: 回到正題,台灣政治太病態了,無論什麼問題人民都不會團結一心
: 還是快潤吧
國民黨版本的問題不在聽證調查的對象。
以美國法制為例,他們的聽證會也可以傳換私人作證。比如先前為了審查抖音禁令,就傳
喚抖音的執行長。
歸根究柢,立法院的職權去立法,調查權的目的就是輔助立法院行使立法的職權。立法時
所需要的資料,不管儲存在政府機關或者民間,立法院為了善盡立法的職責,去傳喚民間
人士作證或者調取資料,都是有必要的。
拿抖音禁令來說,要不要禁抖音,光調查政府,根本沒有辦法做出妥適的判斷,必須傳喚
抖音的經營者,才有辦法決策。
我國釋字585號解釋,也早就承認立法院有傳喚人民作證的權力。
國民黨版本的問題,是美國法上的程序限制,國民黨通通沒有。舉例言之:
- 在美國,被傳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第四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的保護。
- 被傳者受到律師客戶特權、營業秘密特權、其他普通法上的拒絕證言權保護。
- 委員會所提的問題跟被調查的事項必須有合理關聯,超出調查範圍的問題,被傳者可以
拒絕回答,不會構成藐視國會。
- 被傳者拒絕回答問題時,不當然直接構成藐視國會,委員會必須經過正當程序,也就是
必須通過一次裁決、一次告知,經告知後仍然無正當理由拒答時,才可能論以藐視國會。
上述要求在美國經過多年的普通法建構,已經頗具模型,我國卻付之闕如。
國民黨國會改革另一個重大問題,是關於藐視國會罪。
在美國,行政官員不必出席議會接受質詢,所以只有在聽證會上才有藐視國會的問題。但
如前所說,美國法上,證人受到各式各樣的保護,國民黨所提的法案卻沒有,這導致我國
相對於美國,證人(不管是官員還是人民)都更容易受到藐視國會的制裁。
除了聽證會上,國民黨的藐視國會更擴張到了一般議會質詢的場合。美國官員不會接受質
詢,自然沒有相關法規。類似規定,在英國為首的議會制國家才找的到,因為英國的官員
必須在議會上接受反對黨質詢,所以有相關規定。
在英國,所謂藐視國會,專指干擾妨礙議會行使職權,舉例言之:
- 干擾或打擾議會或委員會的程序,或在議會或委員會面前從事其他不當行為。
- 對議會成員或官員進行襲擊、威脅、阻礙或恐嚇,影響其履行職責。
- 故意試圖通過聲明、證據或請願來誤導議會或委員會。
- 故意發佈虛假或誤導性的議會或委員會會議報告。
- 未經授權移走屬於議會的文件。
- 篡改或偽造屬於議會或正式提交給議會委員會的文件。
- 故意改動、壓制、隱瞞或摧毀應提交給議會或委員會的文件。
- 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被召喚的議會或委員會會議。
- 無正當理由拒絕回答問題或提供信息或提交議會或委員會正式要求的文件。
- 無正當理由違抗議會或委員會的合法命令。
- 干擾或阻礙執行議會或委員會合法命令的人員。
- 賄賂或試圖賄賂議會成員,以影響其在議會或委員會中的行為。
- 恐嚇、阻止或阻礙證人向議會或委員會提供證據或完整提供證據。
- 賄賂或試圖賄賂證人。
- 對議會成員或前議會成員進行襲擊、威脅或不利,因其在議會中的行為。
- 在報告提交給議會之前,洩露或發佈任何選擇性委員會的報告或證據的內容。
但是無論如何,超出提問範圍回答、反質詢,都「不構成」藐視國會。如前所述,藐視國
會限於妨礙議會行使職權,反質詢並不屬之。
而且,英國的藐視議會雖然也有刑責,但實務上已經接近一個半世紀沒有動用。
與英國法相較,國民黨的藐視國會,管得還比英國更寬,處罰也比英國嚴厲。
國民黨版藐視國會,不只處罰英國法規範的行為,更擴張到了英國所無的超出提問範圍回
答、反質詢上面。這源自於英國議會與我國議會對於自身定位的認知差異。
在英國,行政團隊是由議員當中選出,執政議員黨組成內閣執行政府政策,反對黨則會組
成影子內閣提出相應的政治主張,政府政策,是在議會中形成,也因此,議會自然而然的
成為執政黨與反對黨針對公共政策「辯論」的場所。既然是辯論,那麼反質詢、超出範圍
回答問題等行為,都是被允許而不被處罰的行為。反對黨可以質疑執政內閣的施政,執政
內閣當然也可以批評反對黨影子內閣的公更政策主張。
但我國不一樣,在我國,議會對自身的定位,更趨近於我問你答,只有議員可以質疑官員
的施政,官員在議會上只負責回答問題,不能反過來質疑議員的政策主張,超出回答問題
的範疇,都是我國議員不喜聞樂見,甚至極其排斥的行為。本次草案把反質詢入罪化,恰
恰是這種自我定位的彰顯。
此外,相較於英國法在實務上幾乎不曾動用刑罰,我國對於質詢時的藐視國會,刑罰則相
對嚴厲。
英國議會認知到,如果要在議會中辯論形成公共政策,勢必要讓執政黨及反對黨,在公共
政策的範圍內暢所欲言,所以藐視國會罪的適用範圍有所限縮,而且也不喜於動用刑法處
罰官員。國民黨版的國會改革,很明顯有削弱總統行政權,向內閣制靠攏的意圖,但又透
過藐視國會罪,把議會限縮成一個官員只能回答議員問題的場所,既要議會制,又制定刑
罰阻止議會針對公共政策正常辯論,非常的自相矛盾。
其實觀察我國近年所凸顯的問題,比如疫苗的資料調不到、比如行政官員公然說謊,只要
移植英美法既有的規範,就可處理,把處罰範圍擴張到反質詢,完全矯枉過正。的確,藐
視國會是一個成熟民主國家通常具備的規範,但如果只是一昧的做半套,在聽證上移植美
國,卻又無視美國法上的程序規定,在質詢上引用英國,但適用範圍不僅更廣,而且處罰
也更重,賦予我國國會外國法例所無的權限,又解除所有外國法例施加的限制,則只是另
類的權力膨脹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