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藍提人事同意權交協商 逾3個月即退回

作者: oscarwu3041 (夢想家的羽毛)   2024-05-06 05:43:43
1.新聞網址︰
https://bit.ly/4a8I8tK
2.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3.完整新聞標題
藍提人事同意權交協商 逾3個月即退回
4.完整新聞內容︰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等十七人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卅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明定人事同意權於委員會審查後,均須交付黨團協商;若逾三個月未完成審議者,可
逕行退回原機關重新提出,如同遭立院否決。該案於上週五院會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明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
院會定期處理」。立院人士指出,該條例原先於二○○二年修訂,原意是希望各黨透過協商
取得共識,但實務上仍陷於空轉,最後還是訴諸表決,二○○八年再次修法,將協商期限從
四個月縮短為一個月。因此,現行協商冷凍期為一個月。
李彥秀等人提案於第七十一條之一增列第二項,「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其他法律行
使人事同意權時,於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後均須交黨團協商,協商逾兩個月無法達
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李彥秀指出,目前實務運作上,無論全院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審查後,均無須交付黨團協商
即逕付院會投票表決,致使行使同意權之審查投票流於形式,因此立法明定於委員會審查後
,均須交付黨團協商,並將人事同意權的協商冷凍期限延長至兩個月,取得朝野黨團最大共
識後,再投票表決。
總統或行政院長應另提人選
該提案也增訂,「前項之人事同意權自提出機關送交立法院逾三個月未完成審議者,由程序
委員會提報院會後,逕行退回原機關重新提出」。草案並明定,同意權議案被退回者,總統
或行政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立院同意。
5.附註、心得、想法︰
國民黨立委又提出奇葩草案了
這次是李彥秀提案,未來總統或行政院長依憲法或其他法律提名機關人事,必須送黨團協商
,才能送院會審查
然後如果3個月一過,原提名就會失效,退回總統跟行政院,咨請他們重新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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