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50 條
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這條 當初是要針對網紅搞私法正義 網路烙人修出來的
現在對學運有沒有影響 大家怎麼看?
首謀 下手施暴的 最重可以到五年
不是開玩笑的 現在還有人沒申請敢上街頭亂?
笑死我 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