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英國的國會調查規定一問

作者: imbj (顆顆)   2024-05-19 18:57:51
身為理性的小草,最近跟朋友辯論了幾天,終於看到他轉傳一篇較理性值得討論,有可能黃
國昌搞錯或誤會沒講清楚的論述了
在這分享一下,原作者文章說歡迎廣傳,我也很希望綠粉們能看看是否有理,因為如果有道
理我也希望能傳到黃那邊去講清楚
====以下為原作者FB與內文====
https://reurl.cc/NQl9nk
我昨晚有觀看黃國昌在台北大學演講的直播。底下是也有觀看直播的某位法律專家的意見,
但他不方便出面,由我幫忙貼出,以正視聽。
這是有關國會擴權的議題,歡迎大家廣傳。
1.英國的藐視國會行為「並沒有」實質的刑事處罰規定。有人可能把妨礙「國會監察使」調
查所產生的法律責任與違反國會調查會產生的法律責任混在一起了(立法院公聽會上有某位
「專家」就搞錯了),前者有刑事責任的明確規定,後者並沒有。但「國會監察使」本身並
不是國會議員,也不直接由國會任命,而是依據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Act of 1967
受國會的指派,進行個案究責的調查。
2. 英國專責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的調查(不是什麼特別委員會),功能不包括「究
責」,究責的工作是國會調查使負責。「專責委員會」所進行的調查,目的在提出政策建議
或立法建議(只有政治上建議的效力,沒有法律拘束力)。通識課上所稱超過三百多頁的報
告,就是這類報告。
英國的國會調查目的都是在促進「立法事實」的確認與政策的辯論。「究責」容易被操弄成
政治鬥爭,因此英國交由「國會監察使」這種相對中立角色的人來做。
3.我不確定這次立法院的國會改革法案,究竟進行了哪些「立法事實」的調查。倘若爭取國
會調查權的過程既不是透過立法事實的調查,也不打算進行政策的辯論,爭取到的國會調查
權,又是為了什麼目的,自然令人費解了。
我是政大社會系黃厚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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