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藐視國會罪需經過行政法院審理

作者: lono (lono)   2024-05-21 00:35:59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27
7.
pdf
https://i.imgur.com/pWibZc7.jpeg
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而拒絕出席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以立法院名義

書面詳述事實,連同證據,函請出席人員住、居所地之高等行政法院依第七十四條之三規

裁定處罰。但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移送檢察機關為刑事追訴。
上網查法案內容很難嗎?
苗博雅說沒公開
你們就相信沒公開了?
智商還在線?
法條就寫的很清楚
立法院要把你「違法的證據」提交給
「高等行政法院」裁罰
你如果都說實話
是在怕屁?
證據合不合格是法官認定
到底是在怕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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