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討論] 藐視國會罪需經過行政法院審理,

作者: patiger (唉)   2024-05-21 01:39:42
我是覺得修這法的人頭殼壞了吧...
行政法院受理的是行政機關基於公法上對民眾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
基本上就是機關對老百姓的行政處分有沒有問題
這裡面裁處機關是原行政處分機關
= = =
但是你這個修法看一下...關行政法院什麼事?
沒有裁處單位
然後要行政法院去做裁處單位...
你修法大概會被行政法院提釋憲吧...
人家是司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
= = =
說真的非行政處分,就算走完訴願先行程序,行政法院根本也不會受理案件,更別提把案件
轉成刑事案件
= = =
不過我想
或許這就是國蔥的司法改革吧
不管民事刑事行政通通混在一起搞個超級法院
然後最好都是大法官憲法法庭來審...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27
: 7.
: pdf
: https://i.imgur.com/pWibZc7.jpeg
: 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而拒絕出席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以立法院名義
: ,
: 書面詳述事實,連同證據,函請出席人員住、居所地之高等行政法院依第七十四條之三規
: 定
: 裁定處罰。但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移送檢察機關為刑事追訴。
: 上網查法案內容很難嗎?
: 苗博雅說沒公開
: 你們就相信沒公開了?
: 智商還在線?
: 法條就寫的很清楚
: 立法院要把你「違法的證據」提交給
: 「高等行政法院」裁罰
: 你如果都說實話
: 是在怕屁?
: 證據合不合格是法官認定
: 到底是在怕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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