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5-21 04:45:21
※ 引述《brian900530 (LmWAng9)》之銘言:
統整一下范耕維助理教授對於「國眾定稿版/藍白修正動議版」的見解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時,牽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經過主席同意者,可以強制官員
回答,對於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
- 「虛偽陳述」的判斷不易
政府官員要面對立法委員漫無邊際的提問甚至現場抽考,特別是有些立委提問常常非常長
,跟在表演一樣時,情境跟刑庭交互詰問完全不同,這時候到底能不能100%毫無錯誤的回
答?特別是如果不能完全掌握立委的提問,或者立委本身提問就有錯誤時,這時候政府官
員的回覆是不是很可能就有成為虛偽陳述的風險?比如立法委員的提問本身就夾帶錯誤資
訊,又非常強勢不容官員指正時,官員選擇敷衍或者順著錯誤的概念回答時,這樣算虛偽
陳述嗎?
- 立法委員虛偽陳述,是不是也該處罰?
草案以最大的惡意揣測官員,卻似乎以最大的善意包容立委。如果從藐視國會罪的保護法
益 – 維護議會質詢品質 – 出發,對虛偽陳述的立委似乎也應該立法處罰。這樣才能卻
保議會上的資訊真實性,健全議會上的溝通與立法。
- 處罰「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定義不明,很可能違反憲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
- 質詢時就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有刑責
甚麼叫做「重要關係事項」?立委們向來漫無邊際亂質詢時,是不是政府官員在覺得無關
個人公務的事項上說謊也要被處罰?或者,如果不是立委質詢問題的範圍,但政府官員回
答時講了別的事情有虛偽不實,是不是也會成立這條罪?只是用「重要」與「關係」這些
不明確詞彙來應付,根本沒辦法回答。事實上,如果立委質詢可以不是在罵人或亂問作秀
,這個要件不明確的問題應該會降低許多,但立院這麼多年的狀況就是你知我知。
2. 程序篇 (聽證程序及藐視國會)
- 主席可以拒絕律師偕同證人到場
外國法例上,證人接受聽證會傳喚時,可以偕同律師到場。國眾版草案卻規定,聽證會主
席可以拒絕證人此一權利。
- 不必告知證人有拒絕證言的權利
在訴訟上,證人如果有特定的正當理由(比如不自證己罪),可以主張拒絕證言。但由於證
人未必知道自己有拒絕證言的權利,因此訴訟上,法庭都必須告知證人。國眾版草案缺乏
告知的規定,導致證人縱使有拒絕證言權,也因不知道可以主張,而形同虛設。
- 完全沒有迴避的規定
法庭上,當法官對於審理中的案件具有利害關係時,比如你是被告的親屬、你是被害人的
家屬等等,訴訟法上都有法官應該迴避的規定。但國眾版的草案卻完全沒有,無法擔保聽
證會調查程序的公正性。
- 當證人主張拒絕證言權時,由誰來決定證人可不可以這麼做?
在法庭上,證人可能是被告傳的、可能是原告傳的,某些情形(刑事訴訟),也可能是法院
為了釐清事實自己傳的,當證人選擇拒絕證言時,法院因對於這個案子沒有利害關係,可
以居於中立第三人的地位,判斷證人可不可以拒絕證言。反之國眾版的草案,立委對於牽
涉自身利害關係的案件既不必迴避,且多數立委的法學素養亦不高,交由立委決定證人能
不能拒絕證言,存在疑義。
- 綜合上面的缺陷,會得到一個令人不安的結果
聽證會傳你來做證,立委可以不讓你偕帶律師,也不告訴你可以拒絕證言,即便你主張拒
絕證言,也難保立委可以公正的允許你這麼做,因為這個立委根本不必迴避,很可能本身
對於案件就有利害關係。
3. 個人感想
反正國昌老師提出爛草案也不是第一次了,反滲透法、勞基法,他都出過包。這次又提出
這麼殘缺的法案,完全不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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