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

作者: ke0119   2024-05-21 13:25:31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
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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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公民 - "刑事責任"
人民若違反《刑法》規定而構成犯罪行為,就必須負起刑事責,
接受刑事制裁的處罰。
刑罰可分兩種,為主刑和從刑。
主刑:又稱本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
從刑:又稱附加刑。須附加於主刑而科處的刑罰,例如:褫奪公權。
我的問題是,依什麼"刑法"?
追訴什麼"刑事責任"?
這個立法寫得七零八落的,
聽說是康乃爾法學博士跟慕尼黑法學博士私底下討論出來的?
連觸犯哪條刑法都寫不出來,還硬要加上去,北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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