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

作者: 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   2024-05-21 14:12:03
※ 引述《ke0119 ()》之銘言:
: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
: 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
: 國中公民 - "刑事責任"
: 人民若違反《刑法》規定而構成犯罪行為,就必須負起刑事責,
: 接受刑事制裁的處罰。
: 刑罰可分兩種,為主刑和從刑。
: 主刑:又稱本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
: 從刑:又稱附加刑。須附加於主刑而科處的刑罰,例如:褫奪公權。
: 我的問題是,依什麼"刑法"?
: 追訴什麼"刑事責任"?
: 這個立法寫得七零八落的,
: 聽說是康乃爾法學博士跟慕尼黑法學博士私底下討論出來的?
: 連觸犯哪條刑法都寫不出來,還硬要加上去,北七喔。
這個法案的問題
在關係文說中
行政院已經提出來了
一、宜參酌憲法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等意旨擬定相關規定:
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意旨略以:「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
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
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以一般受規
範者所得理解及預見之標準解釋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及第七九二號解釋參照)。
」,對於妨害貴院調查權行使之行為是否適合以「刑罰」方式處罰,建請參考上開
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考量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俾符罪刑法定主
義、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草案所提藐視國會刑責是否適合於刑法規範:
因本章之罪規範對象已屬特定,構成要件所涉及之「聽證
會程序」、「質詢」、「總質詢」、「反質詢」、「詰問或對質」之定義及內涵,仍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判斷,故草案所提藐視國會刑事責任是否適合於刑法規範
,仍須斟酌。
四、草案部分文字,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草案一修正條文第 141 條之 1 第 1 項「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第 2 項「就重
要關係事項」及第 3 項第 4 款「密意事項」、草案二修正條文第 141 條之 1 之「其他
藐視國會之行為」,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事涉罪刑法定,宜具體明確,列為構成要件是
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請斟酌。
簡單的說就是
不符罪刑法定主義
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不合比例原則
能夠把這些原則全部都違反
不愧是
慕尼黑法學博士翁曉玲
康乃爾法學博士黃國昌
討論出來的法案
果然顛覆我們這些淺薄之人的法學知識
厲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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