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修法過的話阿北會被叫去問話嗎

作者: henrywinwin (c718)   2024-05-21 21:04:0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再修正動議,第48條第2項:「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有關係人員違反
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
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如果這條過的話
那阿北那些案怎麼辦
綠共立委會不會叫我們的阿北把資料交出來啊
細思極恐欸
小草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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