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ba ( )》之銘言:
: ※ 引述《shiauber (getting used to)》之銘言:
: : 藐視國會罪
: : 跟你一點關係沒有
: : 只針對官員而已
: : 就這樣而已=.=
: 你是錯的
: 我解釋給你聽
: 「藐視國會罪」指的是「阻礙國會行使職權」
: 他不是一種態度,而是一種明確的行為
: 在這次立法院擴權之前,藐視國會罪確實只及於官員
: 然而當國會有聽證權之後
: 國會行使職權的對象就及於普通民眾了
: 也因此普通民眾確實是有可能犯了藐視國會罪
為什麼?可以解釋的清楚一點。
舉個實際的例子對你來說很難的樣子。
一般人有什麼義務需要進入國會配合調查的?
如果有此疑慮,那麼就限縮聽證權的傳喚對象不也就好了?
: : 另外最好笑的是....
: : 明明就誠實說話 就不會有事
: : 跟不要亂丟垃圾一樣 也不會有事
: : 就這麼簡單的基本素質
: : 做不到?
: 這點你也是錯的
: 不過這部分還有變數。
: 今天這部法律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被調查的人的身份,需要額外定義。
: 在一開始的版本當中,國昌並沒有定義這一塊
: 他只有在法條當中加上「正當理由」可以拒絕調閱這一塊
: 然而,什麼是正當理由?是由院會來決定
: 而院會本身就是調查者,所以讓院會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 是一種球員兼裁判
: 國昌又很賤的搞行政罰,規避法院介入
: 所以也就是說,基本上一般人只要拒絕調查,你就會出事了
: 就算是刑罰都比行政罰來得好
: 刑罰是由「法院」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 法院會有很多不同的法官
: 不會造成球員兼裁判
: 這其實是國昌故意擴權的手段,我不相信他不懂他在幹什麼,絕不是不小心犯蠢
如果真得是如你所設得如此,我個人就反對。
行政權與立法權是不同的政黨在對抗,
那麼能夠決定孰是孰非的就只有司法權。
: 講這堆在講什麼呢?
: 講白話就是 國會叫你出席 叫你發言
: 你不能拒絕 基本上沒有行政救濟手段
: 你沒有沈默的權利
: 國昌後來有發現自己的立法謬誤
: 所以後來趕快補上被調查者的身份是「證人」
: 得以適用刑事訴訟法
: 於是被調查者可以依造其他法條來保護自己
: 不然按造他的原版
: 台積電的營業秘密要乖乖的交出來唷
: 不交,行政罰喔,得以連續處罰喔
: 這不是邏輯滑坡喔
: 就是那麼可笑的版本
: 還好他後來有改正常一點
: : 官員的素質也真的是道德淪喪...
我個人版本是
一旦立法委員覺得官員不願意說實話,
引數據,講空話的時侯,
立委可以發動警察權,將他趕下來,
同時抓去警察局做筆錄,
之後就交給司法判決。
若司法認定非屬於此罪的範圍,
則此立委亦要遭受處罰,亦可判處刑期。
這就是設定一個條款來預防立法委員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