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lliam2001 (人間似水泊)》之銘言:
: ※ 引述《Luba ( )》之銘言:
: : 你是錯的
: : 我解釋給你聽
: : 「藐視國會罪」指的是「阻礙國會行使職權」
: : 他不是一種態度,而是一種明確的行為
: : 在這次立法院擴權之前,藐視國會罪確實只及於官員
: : 然而當國會有聽證權之後
: : 國會行使職權的對象就及於普通民眾了
: : 也因此普通民眾確實是有可能犯了藐視國會罪
: 為什麼?可以解釋的清楚一點。
: 舉個實際的例子對你來說很難的樣子。
: 一般人有什麼義務需要進入國會配合調查的?
有喔,依造我目前拿到的最新版本 (我不確定是否是表決的版本 00275)
48 條的說明,國昌的版本只是隱含著可以依造「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拒絕調查
吳宗憲的版本是依造「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得以拒絕調查
國昌的版本被調查的對象都「有義務」作證與具結
吳中線的版本則「有義務」作證
只要收到傳票,就得出席喔
這是「國民義務」
: 如果有此疑慮,那麼就限縮聽證權的傳喚對象不也就好了?
對啊,這是一種方式
不過聽証權的目的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所以傳喚對象一般來說不會縮限
而是採用另外一種方式
就是「沒有罰則」
實際上英國的藐視國會罪是沒有任何罰則的
而美國一年四五千場的聽證會,這十年來起訴的案子只有兩件
國昌 昆萁 中憲 為什麼要那麼急著搞,我也很想知道
: : 這點你也是錯的
: : 不過這部分還有變數。
: : 今天這部法律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 被調查的人的身份,需要額外定義。
: : 在一開始的版本當中,國昌並沒有定義這一塊
: : 他只有在法條當中加上「正當理由」可以拒絕調閱這一塊
: : 然而,什麼是正當理由?是由院會來決定
: : 而院會本身就是調查者,所以讓院會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 : 是一種球員兼裁判
: : 國昌又很賤的搞行政罰,規避法院介入
: : 所以也就是說,基本上一般人只要拒絕調查,你就會出事了
: : 就算是刑罰都比行政罰來得好
: : 刑罰是由「法院」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 : 法院會有很多不同的法官
: : 不會造成球員兼裁判
: : 這其實是國昌故意擴權的手段,我不相信他不懂他在幹什麼,絕不是不小心犯蠢
: 如果真得是如你所設得如此,我個人就反對。
: 行政權與立法權是不同的政黨在對抗,
: 那麼能夠決定孰是孰非的就只有司法權。
: : 講這堆在講什麼呢?
: : 講白話就是 國會叫你出席 叫你發言
: : 你不能拒絕 基本上沒有行政救濟手段
: : 你沒有沈默的權利
: : 國昌後來有發現自己的立法謬誤
: : 所以後來趕快補上被調查者的身份是「證人」
: : 得以適用刑事訴訟法
: : 於是被調查者可以依造其他法條來保護自己
: : 不然按造他的原版
: : 台積電的營業秘密要乖乖的交出來唷
: : 不交,行政罰喔,得以連續處罰喔
: : 這不是邏輯滑坡喔
: : 就是那麼可笑的版本
: : 還好他後來有改正常一點
: 我個人版本是
: 一旦立法委員覺得官員不願意說實話,
: 引數據,講空話的時侯,
: 立委可以發動警察權,將他趕下來,
: 同時抓去警察局做筆錄,
: 之後就交給司法判決。
: 若司法認定非屬於此罪的範圍,
: 則此立委亦要遭受處罰,亦可判處刑期。
: 這就是設定一個條款來預防立法委員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