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

作者: CavendishJr (花學姐最高)   2024-05-21 23:44:35
※ 引述 《proprome (月光寶盒)》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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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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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條
: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  
: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 ,
: 並提供複本。
: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
: 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  
: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
: ,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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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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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之,只要立法委員組個 XX調查委員會,
:  
: 例如取名叫 清廉調查委員會
:  
:  
: 就可以調查任何 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  
: 而且司法單位提供複本資料 給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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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就問 台灣有什麼人不是這個範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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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黨爽的話 清廉調查委員會 可以叫蔡英文天天來立法院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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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不用說電視名嘴,敢批評藍白的話,就叫你名嘴來立法院提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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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有太多漏洞可以鑽,根本超級霸王條款
:  
: 是不是限縮人民言論自由? 網路意見領袖們,以後你敢批評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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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不用說還有叫人民交出機密的可能,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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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odomessage: https://reurl.cc/XGZK1a
我看推文很堅持這是民進黨2016的版本
那我好奇問一下
https://bit.ly/3V9yKSB
顧立雄當初說聽證會虛偽陳述
只規範政府機關跟公務員
對人民沒有罰則
要裁處行政機關,也是立法院決議後移送行政法院
另外人事同意權沒有罰則
為什麼這些藍白沒有抄啊
今天通過的版本都是有罰則的捏
而且立委自己連署就能開罰了
要打臉民進黨
怎麼沒抄到這些部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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