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雙標2016年提過 什麼什麼的
議事程序到底合不合法 也是ㄧ概不論
就當一切都是民進黨在鬧好了
我們可否好好的針對這次國會改革的法條逐一審視到底有什麼問題
譬如說
藐視國會罪的 構成要件是什麼
怎樣的行為算藐視國會
我有看到草案是寫 反質詢 逞口舌之快也算是藐視國會?
這部分要不要釋疑?
接下來還有適用的對象包含誰
公務員是刑法定義上的公務員
還是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
國營事業的人員是不是公務員?
行政法人或是政府捐贈成立的法人算不算公務員?
一般人民是不是該法指涉的對象?
違反該罪的的效果是什麼?
有期徒刑?罰金?
一般人民違反又是怎樣處罰?
要區分公務員跟一般人民的目的是什麼?
如果要送檢察官偵辦的程序怎麼走?
院會表決嗎?
外國法又是怎麼立法的?
美國的程序怎麼走?
台灣國會是不是可以這樣直接套用美國立法例?
請不要再叫我們這些一般人自己去研究
現在是國民黨 民眾黨要修法
當然是身為要變動的委員們要說服社會大眾變動的理由是什麼
我們就來好好討論這次改革的目標跟是不是真能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