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qOkHpoF.jpeg
這個條文真正的問題在於法條文義不明確
從文字來看
這個條文究竟要表達的是
1 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跟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兩者都要主席同意
or
2只有「或」後面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要主席同意
如果你就文義解釋來看兩者都說得通
這個條文所指的事項範圍接近釋字627的國家機密特權
行政首長依其固有權能 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
如果這樣的事項還需要主席同意才能不公開
就是明顯違反釋字627而違憲
雖然藍白的澄清是說他們的意思是2
但條文不清不楚 從文義來看是有解釋空間的
未來實務運用會不會有爭議是有大問題的
再再顯示了這個立法品質很差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