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viora (颶風之翼)
2024-05-22 12:49:29※ 引述《brian900530 (LmWAng9)》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qOkHpoF.jpeg
: 這個條文真正的問題在於法條文義不明確
: 從文字來看
: 這個條文究竟要表達的是
: 1 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跟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兩者都要主席同意
: or
: 2只有「或」後面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要主席同意
: 如果你就文義解釋來看兩者都說得通
: 這個條文所指的事項範圍接近釋字627的國家機密特權
: 行政首長依其固有權能 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 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
: 如果這樣的事項還需要主席同意才能不公開
: 就是明顯違反釋字627而違憲
: 雖然藍白的澄清是說他們的意思是2
: 但條文不清不楚 從文義來看是有解釋空間的
: 未來實務運用會不會有爭議是有大問題的
: 再再顯示了這個立法品質很差勁啊
首先
我們就假定是藍白的說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就有明說該法保護範圍不只是國防外交
甚至有經濟 科技乃至於政府通信
那麼按照此國會改革法案 主席只要同意就能解開非國防外交相關機密嗎
第二 這個條文本來就有很多詮釋的空間
就算粗略的寫法 只要改成"依法應秘密事項並經主席同意或國防外交明顯之危害"
都可以避免這種歧義
第三 "國防外交明顯之危害"這邊的明顯是怎麼定義
誰定義明顯 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機密層級嗎 還是委員判定
例如這次徐巧芯所公布之密件
不危害派可以說國外雜誌已經有公布相關數據了
危害派可以說密件內容過於詳細 損及與捷克私下的手段
所以這份算外交明顯之危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