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yIDis7 (個字)》之銘言:
: 純討論
: 我有朋友法律專業是支持國會藐視法的
先說,你朋友的法律專業,很不專業
: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
: 主要在適合對象的限縮
: 罰鍰也沒問題釋字本身就是用罰鍰做限縮,而非擴展到限制人身自由
: 洩漏秘密本身也沒什麼問題,釋字也有提到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
: 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我打賭你朋友根本沒有仔細看過釋字585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
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
、拖延或拒絕」
這段文字是真調會條例§8第4項的規定,並「不是」釋字585的內容。釋字585是針對這個
條文進行釋憲。而釋憲結果是:
其中規定涉及國家機密或偵查保密事項,一概不得拒絕之部分,應予適當修正。
換言之,大法官認為法條這樣定是不對的,要修法的。
你朋友把釋憲標的(被解釋的法條)當作大法官的解釋內容,這是非常低級的錯誤。
: 但行政權如果拒絕提供,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
: 就法條上來說,他認為沒什麼問題
這就純粹是扭曲585的文義了
釋字585主文:
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
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
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
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
解決之。
釋字585理由:
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例如涉
及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關政策形成過程之內部討論資訊,以及有關
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
之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
當之尊重,而不宜逕自強制行政部門必須公開此類資訊或提供相關文書。如於具體案件,
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
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
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結合這兩段文字,可以得出,當行政機關將某件事情列密,而立法院想要調查時,應該遵
守甚麼樣的程序
1. 先判斷這是不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
2. 如果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再判斷應否接受調查或者公開
針對這兩點,大法官要求,必須依照下面的程序決定:
a.立法院應該和行政院「協商」解決,或者;
b.立法制定相關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決定
2.經過上開程序,認定不應公開或接受調查之事項
c.行政機關有不公開的權力
d.立法院不能強制行政部門公開
3.結論
如果立法院想要避免行政機關甚麼事情都列密,正確的修法方向應該是ab
現在國眾版的草案(立職§25第2項)卻是跳過ab的程序,直接衝撞cd,顯然是違憲的
: 最多就是比例原則限縮適合的對象
: 有沒有反對方要提出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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