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說人類有私欲跟不客觀那我們就讓AI來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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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國民黨、民眾黨再修正動議,規範立院院會或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專案小組
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第46條,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調查委員會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
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對於新增第46-1條,國民黨、民眾黨團修正動議規定,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
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
對於增訂第46-2條,韓國瑜宣布無異議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通過。該修正動議規定,立法
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
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至於這次修法被質疑可能會干預公司經營者,則為第47條。
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
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
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第48條為修法明訂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
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
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
絕、 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請問以上法案是否有損害民主自由
這些法案是好是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