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zujan (無)》之銘言:
: ※ 引述《ke0119 ()》之銘言: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s0B7bY5s3Y&t=2490s
: : 新聞面對面的節目上,單厚之拿大法官釋憲585號條文
: : 替立法院濫權使用調查權辯護。
: : 但釋憲585條文裡面是說:
: :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 :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
: : 並非毫無限制。
: :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
: : 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
: : 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
: : 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
: : 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 :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 : 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 : 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
: : 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
: : 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 : 重點幫你單厚之畫出來:
: : 1.立法院之調查權只為輔助性權力,並非毫無限制。
: : 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
: : 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 : →重點一.其他機關受憲法保障,不是給你隨便調查的。
: 根本亂解釋 那句根本不是說其他機關受憲法保障不能被調查
: 是指其他機關的獨立職權,立法院不能插手
: 像是檢察官正在調查的案件,立法院不能說要取代檢察官的職權,調閱這個案件的文件
: : 2.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
: : 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
: : →重點二.立院濫權立法行政部門不得有隱瞞,
: : 明顯與585號明文保障行政部門有不予公開之權力牴觸。
: 根本不是行政院有任意不公開的權力
: 是行政院要證明這個資訊不能公開
: 如果和立法院要求有牴觸
: 要經過司法機關判定
: : 3.如於具體案件,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有爭執時,
: : 立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
: : 或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 : →重點三.立法院如果對於機關不公開資訊有爭執時,
: : 應該要先合理協商,或者交給司法機關審理,而非
: : 給你立法院自己認定。
: : 所以你們把釋憲585條文給立法院的輔助調查權無限上綱,
: : 你還好意思拿這條釋憲出來指鹿為馬?
: : 簡直可恥。
: 你根本沒有把585貼文
: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這是585後面那一段
: 立法院本來就可以對違反協助調查的義務者科處罰鍰
: 媽的貼釋憲也故意不貼完全
: 解釋也亂解釋
: 你更無恥吧
你後面是不是也有一段沒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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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
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
定,除採用裁罰手段應為達成調查目的所必要者外,其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俾
使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符憲法第二十三條
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看到這句沒有~你可以罰款沒有錯
1.但是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
2.要經過司法的確認 這句話看到沒要經過司法的確認
就是說你立委不能直接舉手表決說罰就罰
要經過司法的確認才能罰
立委沒有審判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