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沒人發現藍白的藐視國會罪超級離譜嗎?

作者: ilovptt (我帳號辦了三次還不成功)   2024-05-23 11:20:06
如題
上網了解一下英美的藐視國會罪,發現台灣的真的超級離譜
主要參考這篇文章:
https://www.google.com/am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amp/story/8663/7887060
內文提到:
「…不過,藐視國會在英國目前並沒有任何實際罰則。假使涉及藐視國會的人也是國會議員
,國會可能祭出停權處分,但如果不是,那國會除了正式譴責之外並沒有其他手段可用。歷
史上,議會曾可以把人抓到國會鐘塔關起來,但這件事上次發生已是1880年的事。
一直有英國議員希望讓藐視國會入罪,但之所以遲遲並未推行,主要是擔心一旦有強制措施
,就必須讓司法機關審查國會決議的合法性,反而傷害立法權的自主。這確實就是美國模式
的「價」:有刑責意味著法院有權審查證人的拒絕是否合法,比如在1955年著名Quinnv. Un
ited States中,聯邦最高法院就確立憲法第五修正案「不自證己罪」原則也適用於國會聽
證,國會也不可以詢問無關的私人問題。
同時,在權力分立下,美國國會也沒有起訴權,議長只能轉知檢察系統,是否起訴就是檢察
系統的裁量:2008年以降,國會通過10起藐視案,但檢察官只有起訴2起而已。而在刑責之
外,國會也可以訴請法院強制證人作證,不過這種訴訟在美國屬於民事體系,不涉及刑責。

簡單說,就是英國主要是用質詢的方式向官員了解必要資訊,美國沒有質詢制度,所以聽證
調查權比較重要。在此背景下,英國藐視國會罪沒有相應的罪責,而美國是交給檢察官裁決
是否起訴。
那台灣呢?
立委職權行使法第48條修正:「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
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
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
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
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簡單說,立法院可以投票,官員送監察院,百姓直接罰錢,而且用的是行政權,繞過司法監
督。
有意見?不好意思,請你提行政訴訟,舉證的責任在你!
英美由司法權授予的克制小心,和台灣藉行政權的蠻橫恣意,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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