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fraternity (猴猴做歹誌)》之銘言:
: : 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罪,美國民主已死?
: 美國有藐視國會,但只用在聽證 (美國沒有質詢
: : 英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英國民主已死?
: 英國質詢時有藐視國會,但接近150年沒動用過刑罰
但是他們還是有這樣的法律啊!
英國的國會與民主也是不斷改革來的!
: : 藐視國會罪的根本就是不要說謊,很難嗎?
: 首先有「說謊」的認定問題。
: 在法庭上,檢辯雙方對證人發問時,提問內容通常非常具體、有重點、針對事實題問,?
: 人回答問題時,有沒有說謊,非常好分辨。
: 但場景換成台灣的議事廳,台灣立委的題問,有的又臭又長抓不到重點、有的根本不是?
: 對事實題問而是牽扯意識形態、有的目的只是在扣帽子而不是釐清事實、有的根本自己?
: 訊就是錯誤的還強勢不讓官員指正。在這種情形下,官員選擇敷衍、拒答、甚至順著立?
: 錯誤的問題隨便回答,是虛偽陳述嗎?
: 如果台灣立委的質詢都既專業又有重點,那官員有沒有說謊,非常好判斷,但台灣立委?
: 素養你知我知。
非常認同!立委品質堪慮!
: 再來就是,處罰反質詢、其他一切藐視國會的行為的問題。
: 這就是歐美法都沒有的東西了,在英國,反質詢根本是家常便飯,雙方有來有往。我反?
: 你,他們的國會就沒有監督了嗎?他們的民主死了嗎?
你可以看看在蘇貞昌主政下的行政院
根本無視立法院,即便到了現在
行政機關備詢時一堆脫序的行為
無限跳針的、問A答B的、甚至嗆人罵人的
還有其他失能擺爛的部會
這樣情況卻無任何制衡
唯一制衡的監察院跟廢物一樣
: 最後就是強制官員質詢時洩密的問題,直接違反釋字585。
: 釋字585說,針對國家機密,立法院想要調查或者公開時,必須選擇下列其中一種程序:
: - 立法院和行政院協商決定(協商)
: - 制定相關程序,由法院審理判斷(上法院) : 但藍白立職§25卻直接規定,立委質詢時,只要經主席裁示,官員就必須洩漏國家機密?
: 這不只違憲,而且非常的愚蠢。
: 以後竊取國家機密,都不用偷偷摸摸了,任何人只要跟主席取得默契,就能夠合法的取?
: 國家機密,而你一點辦法都沒有,因為人家的程序完全合法。
所以現在行政院有問題有爭議的文件
就一律保密30年
然後能查的監察院跟廢物一樣不去查
沒有犯罪證據也不能進入司法調查
這樣就很合理?
再來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
立法委員獲取機密文件
一樣有保密義務
洩密之後一樣是洩密罪偵辦
: : 而且刑法是用在官員,又不是平民
: : 綠共到底在怕什麼?
: : 不要說謊不是很簡單的事情嗎
: 你這就是典型的滑坡。
: 所以警察搜索你家,怎麼了嗎?
: 你如果沒有犯罪,到底在怕甚麼?
: 不要犯罪不是很簡單的事情嗎?
什麼邏輯?
不得任意搜索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限制警察的搜索權及保證個人基本權利
要舉例也是
你在做筆錄的時候可以說謊嗎?
你在偵查庭的時候可以說謊嗎?
這些情況下說謊不用負法律責任?
難道要讓爛官員幹壞事還不給查
還要雞掰到給官員說謊的權利
這樣才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