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超越全球又違憲的國會調查權

作者: showmaker (神偷)   2024-05-23 19:10:58
※ 引述《Antler5566 (鹿茸五六)》之銘言:
: 有些網友說, 歐美都有國會調查權,
: 為什麼台灣不行?
: 簡單的答案, 這次藍白修的版本違憲-
: 此版的藐視國會罪, 人民不得隱瞞或不發言,
: 把憲法給的緘默權剝奪了。
你對緘默權的認識好像有所違誤,緘默權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這個條文適
用的對象是刑事犯罪中的「被告」,不是「證人」。
「證人」是沒有所謂緘默權的,證人有陳述義務,請參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行政訴
訟法第148條。當然法律是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所以有規定幾種得拒絕證言的要件,有興
趣自己查。
當然除了陳述以外,還有真實義務,找你來除了要你說話,還要你說真話,不然會有偽證
罪喔。說到這裡覺得很可怕嗎?可是從古至今都沒有人向憲法法庭大法官哭哭喔
https://i.imgur.com/YvdfStw.jpeg
今天是國會請人民、官員到國會作證人
https://i.imgur.com/1ueyVNM.jpeg
明明白白的寫著需要告知有拒絕證言的權力,而且還準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說這個
法條剝奪了人民的憲法權利,那所有的訴訟法都是違憲的,歡迎你去找大法官,現在憲法
法庭有律師強制帶代理(翻譯:一定要請律師),律師們感謝你為台灣法律盡一份心力
要談論有沒有違憲當然很有趣,但是如果連緘默權是什麼,適用的對象是誰,都不知道的
話,要討論憲法層次的問題,對不懂的人可能還是太辛苦了
與其在這邊大談自己不了解的法律名詞,不如直接說我就是不爽,這樣至少還能贏得別人
的respect
偷渡一句:憲法哪裡有緘默權啊老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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