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小草怎麼解釋擴權法第46-2,47條

作者: killua92 (樁白)   2024-05-24 01:59:35
大家好 打給賀
是這樣子的拉
我剛剛看法條齁
有個疑問拉~
想問問小草拉
畢竟小草書都念得比較多,
就521修正草案
https://reurl.cc/Ke8G3q
立法院終於可以下載了 歡呼
不用去某個立委的區塊鏈找了~
第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
亦不得及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及行政特權之事物範疇。
對於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與進行中之訴願案件,
立法院不得就該個案行使調查權。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府機關本於
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立法院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政
府機關亦本於職權處理中者,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這條是民進黨提的
第47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
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
得經院會決議要求政府機關提供原本。
但相關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先為調取者,政府機關得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說明無法提供之理由。
第一項提出時限,立法院得決議展延或縮短之。但縮短之決議,以三日為限。
政府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請求立法院發還調閱之文件原本。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
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這是黃傅修的
國會打架也就算了
二讀過的法條都可以打架?
46-2說不可以調閱正在偵查中的司法資料
47條說我懷疑某個官員,公務人員說謊 我就可以去調閱司法機關的資料
我書讀不多,請問小草,
法條好像打架了 該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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