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hmmFQq2.jpeg
這個條文范耕維教授早有批評
https://i.imgur.com/TY8ocLm.jpeg
當官員在聽證程序作出虛偽陳述
連結到的法律效果是具有刑罰 新修正的刑法141-1藐視國會罪
一旦涉及刑罰
對於當事人在憲法上受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障的密度就越高
因此釋字654號解釋就肯認在涉及刑罰的刑事訴訟程序應該使當事人受辯護人實質有效協助
而聽證程序會牽涉刑罰效果的時候
基於同一理由就理所當然該給予律師協助的機會
而這個條文卻說「要主席同意而必要時」才可以有律師協助
這就是對程序保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