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說以智障屎忠仔認為名詞無法完美定義解釋就不能立法的蠢觀念
我們來看
第21條第3項
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與其一直哭夭
不如請屎忠仔先解釋什麼是質詢
什麼是再登記?
連登記3次算再嗎? 那4次呢?
什麼是口頭? 用大聲公或麥克風等設備輔助算嗎?
放錄音帶算嗎?
怎麼每個條文突然都定義不清?
希望立院外的幫喊一下整個國家法律全部廢除
如何?
※ 引述《Ghamu (貓丸)》之銘言:
: 關注於小學生打來打去起爭議
: 那講了半天
: 到底國眾法案中的反質詢是什麼咧?
: 是規定官員不能倒著唸立委質詢的問題嗎?
: 來過跑都生女小
: 台上害厲很我是但
: 孩小個一是還我
: 心信有沒定一你
: 拼我跟敢不敢你
: 聽好最樂音的創我銘立叫我 我
: 有沒有藍白粉可以拿出法條來跟大家好好介紹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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