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作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
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
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
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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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判決看看大法官的態度,是將侮辱公務員限縮在妨礙公務,也肯定如果當場對侮辱行為
實施制止措施未達效果,妨礙公務進行則構成犯罪
判決連結在下面,有興趣可以參考,基本上我認為將來官員在質詢時虛偽不實,隱匿資訊以
刑140-1(待修法)究責應該是沒有問題。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