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

作者: takase (............)   2024-05-24 16:20:02
※ 引述《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之銘言:
: 你有看清楚法條了嗎?
: 第46-2條,韓國瑜宣布無異議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 該修正動議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
: 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5-21/920754
: 這個是依民進黨的版本通過的喔,所以你到底有沒有去看實況?
: 那我們來看第四十七條:
: https://imgur.com/m0YucAG
: 還違背咧!
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
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47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
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
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
,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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