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99E4sxC.png
: 昨天二讀通過第50條之2
: 如果聽證會的被調查人到立法院接受調查
: 應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陪同協助
: 然而有個好奇心旺盛的小草
: 在民眾黨群組詢問
: 「請律師為什麼要經過主席同意?那是我的權益欸」
: 接著就有一個年紀比較大的小草說
: 當證人就是要說正確的證詞
: 請律師在旁邊指導 不覺得有點奇怪嗎?
: 後來台北市黨部的智庫主任小李出聲
: 要大家別在討論這些不是重點的問題
: 已經扯遠了 重點是通過法案!
"請律師陪同協助" 跟 “請律師“
不太一樣吧
美國國會聽證會也可以請律師
但不能陪同你出席代表你發言
而且基本也都要先宣示如實
基本上看起來差不多吧?
我們還多了個有可能可以請律師陪同的但書
有啥好不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