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

作者: takase (............)   2024-05-25 09:35:20
※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
: 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 塔綠班自顧自的把詢問"兩個字拿掉
相關議題真的是講得很累了
我只想問goetze,你有沒有想過
今天在板上跟其他人辯的這些、吵的這些,
理論上應該都是要在國會裡面辯清楚說明白的?
不需要像我這樣的大叔們,還得重溫大學時代上過的法學課程
犧牲寶貴的周五週六黃金休息時間在那邊辯經啊
我想你在這邊吵是因為覺得自己的論點站得住腳
但現實是除此之外,還是有各式各樣的不同意見、不同的聲音存在
如果真的對自己的論點那麼有自信,是不是應該像你現在這樣
極力主張、極力論辯,至少把對方辯到啞口無言
而不是保留、保留、保留、送院會處理,讓有其他意見的人直接講不了話?
這不是很諷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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