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

作者: aa52189 (家裡蹲摩爾)   2024-05-25 11:10:52
※ 引述《t13thbc (the 13th black cat)》之銘言:
: 小草AKA藍白粉 現在開始帶風向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 人民本來就有作證的義務
: 完全無視修正條文是說 被調查人耶
: 知道被調查人是什麼意思嗎 是立法院覺得怪怪的 開了一個調查會要調查一個案子
: 你是案件當事人 就是被調查人了耶
: 不是單純的證人而已耶
: 舉例 藍白粉開了公司 疑似跟政府有官商勾結的情事 立院可以就這個事情開個調查
: 會 請藍白粉出席調查會 那時候你可不是三小證人喔你是被調查人喔
: 那你可以不到嗎 不行 不到就開罰 你說有正當理由還是不能不到嗎
: 不行喔 理由是否正當是由調查會成員決定的喔 是心證
: 那你到場以後 害怕會做出不利自己的陳述 可否請律師 不行喔
: 要調查會主席決定你是不是能請律師喔
: 那你到場出席 面對調查會詢問你是否跟政府官商勾結
: 你不能做出以下的事情
: 拒答=>調查會認為你拒答就是藐視國會 罰錢
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行政訴訟法第145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
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 不實陳述=>就算你抗辯你說的是真的 但只要調查會成員認定你是不實陳述你就是
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
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這部分修法給出席委員跟主席很大的權力
如果委員真的濫權就是打行政訴訟
這部分實務應該是你要舉證你沒說謊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如果說服不了聽證委員
那就說服法官吧
有證據好說話
: 反質詢=>你也不能反問調查會說 難道你們官員都沒有官商勾結過?問了就是罰錢
本來就有法規規定不能反質詢 修法後多加了罰鍰
現行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1.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3.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現行法本來就不能反質詢
修法多加了罰錢而已
以下修法內容
被質詢人若違反上述內容,主席需要制止並要求被質詢人答復。被質詢人經主席提醒後仍
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並經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將處被質詢人2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主要是罰那些屢勸不聽的頑劣分子
: 然後你非常不服嘛 調查會就說 你不服自己去申請訴願阿 這時候你請律師
: 我們不會反對你請的 請你走行政救濟
: 所以 藍白粉真的能接受???
: 阿對不起 我例子舉錯了 怎麼可能藍白粉會被調查呢 這個調查會可是由藍白佔多數
: 的立委們立的法 創設的呢 成員是按立院政黨比例喔
: 所以調查會永遠是藍大於綠 很棒吧 這樣的調查會 肯定不會查藍白粉的啦
: 難怪藍白粉那麼放心的護航這種智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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