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

作者: Luba ( )   2024-05-25 11:19:58
你的想法我一開始覺得好像是這樣,後來我發現這其實是錯的
「不自證己罪」出現在刑事訴訟法 180-184
搭配你這邊的行政訴訟法 145 一起來看
得拒絕證言的的原因都在於「避免受後續的受刑事追訴」
那隱私和保密協定其實不在保護範圍內
立法院公聽會的程序接近司法程序
但是公聽會的結果頂多只能影響立法院的決策
立法院的功能不包含揭弊
那人民為何有出席的義務,而且缺乏緘默權
立法院想要引用司法相關的規定,但是其實這引用不完備
現行司法相關規定是無法處理立院可能的侵害人權的問題
更何況立院的程序對被調查人的要求是遠高於司法對證人的要求
這當然得反對了
為什麼我有義務要陪立院諸公作秀?還不得拒絕?
: 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 行政訴訟法第145條
: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
: 訂有婚約者。
: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 : 不實陳述=>就算你抗辯你說的是真的 但只要調查會成員認定你是不實陳述你就是
: 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
: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
: 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這部分修法給出席委員跟主席很大的權力
: 如果委員真的濫權就是打行政訴訟
: 這部分實務應該是你要舉證你沒說謊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如果說服不了聽證委員
: 那就說服法官吧
: 有證據好說話
: : 反質詢=>你也不能反問調查會說 難道你們官員都沒有官商勾結過?問了就是罰錢
: 本來就有法規規定不能反質詢 修法後多加了罰鍰
: 現行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 1.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 3.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 現行法本來就不能反質詢
: 修法多加了罰錢而已
: 以下修法內容
: 被質詢人若違反上述內容,主席需要制止並要求被質詢人答復。被質詢人經主席提醒後仍
: 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並經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將處被質詢人2萬元
: 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 主要是罰那些屢勸不聽的頑劣分子
: : 然後你非常不服嘛 調查會就說 你不服自己去申請訴願阿 這時候你請律師
: : 我們不會反對你請的 請你走行政救濟
: : 所以 藍白粉真的能接受???
: : 阿對不起 我例子舉錯了 怎麼可能藍白粉會被調查呢 這個調查會可是由藍白佔多數
: : 的立委們立的法 創設的呢 成員是按立院政黨比例喔
: : 所以調查會永遠是藍大於綠 很棒吧 這樣的調查會 肯定不會查藍白粉的啦
: : 難怪藍白粉那麼放心的護航這種智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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