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rlkan (煩躁中)》之銘言:
: 原文網址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5-24/921102
: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
: 黃國昌說,大家去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要協同輔佐人到場,要不要審判長同意?當然
: 要經過審判長同意。他得到主席許可,當然可以請律師到場。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
: 調查的人,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如果只是一般的證人,證人怎麼可以請律師到場?訴訟
: 法上面,你要協同其他專業的人到場,當然要經過整個會議主席的同意,你在訴訟上面就
: 是審判長。不然,他要怎麼規律整個會議順暢地進行。而不是說,接受調查、接受詢問也
: 好,要帶什麼人來通通都可以。如果這個樣子,主席要怎麼主持,維持整個會議進行。
: 事實上 國會調查程序跟法院調查程序本來就有很大的不同
: 黃國昌套用訴訟程序的概念 就是角色錯亂
誰錯亂啊。是民進黨立法委員昨天不斷上台喊
在法院證人都可以請律師 結果來立法院不能
不是只有一個。至少三個
黃國昌只是回應他們 在法院證人可以請律師唷?? 民進黨立法委員的法律水準低的可以
然後國會改革請來詢答的人是可以請律師的 民進黨媽的又在造謠
: (這也坐實人家批評 明明只是立法委員卻把自己當成法官或檢察官)
: 我國因為把公務員調查懲戒權交給監察院
: 立法院的國會調查程序 就純粹是推動法案的前置作業
NCC調閱委員會是要推動什麼法案
疫苗採購案是要推動什麼法案
: 所以國會調查程序性質更接近法案公聽會 法案諮詢會議
幹你媽根本在亂講啊
結果底下綠畜推的很開心
真的一群智障
: 不是決定特定人合法與否的法院訴訟程序
: 如果是國會要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意見 大可召開公聽會
: 也可以私下委請專業人士提供書面意見作為立法理由
: 根本就不需要動用調查權
: 當國會選擇啟動調查程序時
: 就已經代表被詢問人跟法案有利害關係 需要利害關係人的說明
: 所以不用鬼扯受詢問人到底是證人還被告
: 如果人民參加管委會 家長會 行政機關聽證會 都更等各式會議時
: 都還有機會請律師陪同 甚至直接讓律師代表出席
: 而國會如今只是在討論法案 不選擇用邀請的方式讓人民參與法案討論
: 卻選擇開啟調查程序 強迫利害關係人一定要參與
: 這種不樂之會 立委卻可以剝奪帶律師陪同的權利 你就說合理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