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黑一直帶風向說立委怎麼可以越權代替法院罰錢
但是我看了一下條文
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所提的配套罰責也二讀通過,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於立法院調閱資料
時拒絕、拖延或隱匿,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
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則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罰鍰是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作用之行政處分
原本就不用透過法院裁罰
政黑真的很愛斷章取義帶風向
剛剛看到打臉綠畜
釋字585
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
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