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黃國昌:訴訟法當事人當可請律師、證人

作者: Homura (虎斑街貓˙Rebirth)   2024-05-25 22:46:13
1.新聞網址︰
https://tinyurl.com/2s2mhhv5
2.新聞來源︰
Newtalk
3.完整新聞標題
黃國昌:訴訟法當事人當可請律師、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權利
4.完整新聞內容︰
針對立法院會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必要時
得協同律師到場,是否侵犯人民請律師辯護的權利,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黃國昌今(24)日表
示,當事人跟證人分不清楚嗎?在訴訟法上,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證人沒有協同律師
到場的權利。
立法院會今日上午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
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疑,接受
調查還要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到場,有侵犯人權之虞。
對於該條文有侵犯人權之虞,黃國昌直播時說,當事人跟證人分不清楚嗎?在訴訟法上,當
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然後律師在教證人怎麼回答嗎?有
聽過這種事嗎?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你
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律師
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業的人
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
黃國昌說,大家去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要協同輔佐人到場,要不要審判長同意?當然要
經過審判長同意。他得到主席許可,當然可以請律師到場。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調查
的人,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如果只是一般的證人,證人怎麼可以請律師到場?訴訟法上面
,你要協同其他專業的人到場,當然要經過整個會議主席的同意,你在訴訟上面就是審判長
。不然,他要怎麼規律整個會議順暢地進行。而不是說,接受調查、接受詢問也好,要帶什
麼人來通通都可以。如果這個樣子,主席要怎麼主持,維持整個會議進行。
黃國昌還說,在美國實際實踐上,會被傳到參眾兩院提供證言的,絕大多數都是非常重要的
人,例如大企業老闆。他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公聽會提出非常多的例子。例如,臉書的老
闆、Google的老闆、Twitter的老闆、Tiktok的老闆,他們都被國會聽證程序傳去,這些大
的社群平台搜集個資時有無做好個資保護,如果不傳這些企業老闆,要怎麼樣知道這些大企
業搜集用戶這麼多個資,有沒有濫用他們的個資,演算法設計會不會都推一些針對每個人進
行特殊的廣告。
5.附註、心得、想法︰
「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調查的人,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
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
主席說你是證人
你就沒有帶律師的權利
在美國實際實踐上
會被傳到參眾兩院提供證言的
絕大多數都是非常重要的人
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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