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何大家都迴避美國沒有質詢權這件事

作者: princeps (princeps)   2024-05-26 01:25:48
※ 引述《elite9q ()》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為何大家都迴避美國沒有質詢權這件事
: 時間: Sat May 25 22:25:57 2024
:
: 阿跟美國一樣沙小的
: 阿美國有沒有質詢權,有沒有嘛,講來聽聽看
: 有質詢權的英國
: 藐視國會沒有罰則
: 有質詢權,又有藐視國會,又會被抓去關
: 還好意思說跟美國一樣?!
您好,您稱在英國藐視國會沒有罰則,實有罰則。並且,在採取西敏制的國家,
以及其他內閣制的國家如德、日,亦有罰則。採取雙首長制之法國,亦有罰則。
以上諸國,國會皆對行政部門有質詢之權,並有免於被藐視之權。
從歷代國王與國會間的鬥爭起,直到加入歐盟,並被要求開啟司法改革來確立
司法權獨立以前,英格蘭一直是議會主權至上。藐視國會成罪是一項古老的國
會特權,且不必由國王陛下法庭來確認,而是直接由議會確認。上議院自古就
有司法權;而下議院也可以「判決」藐視國會罪。下議院曾在1666年對一位妨
礙議員出席國會的男子處以1000鎊罰款,也曾在1880年對一位拒絕出席聽證之
男子處以拘禁。甚至議員本人也會被判刑。
1880年6月23日查爾斯‧布拉德勞當選下院議員,但拒絕宣誓(宣誓內容有上帝
等等,而議員是無神論者),要求affirmation而非oath。下院成立了一個特別
委員會來討論此事並數次拒絕了他。而布拉德勞仍拒絕宣誓,最終被以274對7
票結果被判藐視議會,並拘禁於大笨鐘地下室牢房。之後他連任四屆,每屆都
不宣誓,甚至擅闖議場投票,亦曾被判罰款。後來宣誓法被修正,如現任首相
雖為印度教徒,然並不用對基督教的上帝宣誓。
加入歐盟之後,由於受到歐洲人權法案之掣肘,英國被迫轉向三權分立,傳統
的議會主權至上不斷受到挑戰。如議會要再起訴藐視國會罪,併科以人身自由
限制之刑,可能需要法院判決,並會受人權法之限制。然而如今又已脫歐,則
究竟如何操作仍未可知。
再看看對於內閣部長的起訴案例。
由於西敏制的特性,議會幾乎不會對政府,或者說是內閣部長提起藐視國會的
議案,即使提起也不會通過。如果議會能夠對政府提起成功的攻擊議案,那麼
按照政治理論(以及議員的野心),應提不信任案來倒閣,逼迫大選,取得組閣
權。罕見的案例發生在脫歐期間:
2018年12月4日政府違背11月13日下議院之決議,拒不提供脫歐協議和框架的最
終完整法律建議。由於脫歐是朝野各有支持反對派,以至於讓後來接任工黨黨魁
的影子脫歐大臣凱爾‧斯塔摩爵士成功發起並通過政府藐視國會議案。此案之政
治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就算不必把部長兼議員抓去關,首相見此結果只能服從,
否則保守黨後座議員就會自己發動叛變,重選黨魁以避免倒閣與大選。後來梅伊
首相也因脫歐辭職。(附帶一提斯塔摩在今年7月的大選後,可望拜相)
這就是內閣制的特性。行政與立法合為一體,沒有甚麼誰藐視誰的問題,有問題
就倒閣。美國則不然,三權分立之下,行政不對立法負責,立法不能控制行政,
唯有聽證權,並有藐視國會罪,並由司法權來判決之。
我國則較為特殊。憲法本文為修正內閣制,立法院有組閣權與倒閣權。修憲之後,
已成為總統制(大部分學者認為是雙首長制但其實不然,因總統不能主動解散國會
訴諸民意,而且亦未形成共治政府)。雖保留行政對立法負責這個條文,所以還
可以把行政官員叫來立法院拉正,但因為失去了組閣權,所以倒閣成為空中樓閣,
使得行政院只需要名義上對立法院負責,而不用實際負責(在那叫甚麼)。行政院
長成為總統之幕僚長,對總統負責。
這種設計,與當時李登輝所面對之政局有關。總統,由間接選舉,改為直接選舉,
使總統直接獲得了民意的支持,那麼直接任命他的行政院長,理所當然。不過這
裡還埋了一個伏筆,當時李登輝把絕對多數二輪選舉制改為相對多數一輪制,使
得我國總統可能不如法國總統有更強烈的民意支持度。另外由於與黃信介的妥協,
使國會仍保留倒閣的權力並啟動解散國會。在總統掌握立法院多數時,形成了行
政立法合一的超級大總統制。李登輝時代、馬英九時代以及蔡英文時代便是如此,
且也解釋為何總統總是要兼任黨主席,才得以控制立院。
當時李登輝,並不認為他會失去立法院的多數,即使失去,則黃信介亦不能組閣。
然而立法院的多數將不甘於屈居行政權之下,衝突是必然的:扁朝稱為朝小野大。
阿扁的名言就是,啊我就選上了不然你們要怎樣。當時爆發衝突是核四停建案,
行政院無視於立法院的決議,將核四停建。最後大法官要求兩院要「為適當之處
理」。同樣的狀況又於今年重現。故而國會改革三法,乃是修憲設計下,立法權
反撲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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