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

作者: takase (............)   2024-05-26 04:09:40
※ 引述《sgaor (Run)》之銘言:
: 25條
: 林佳龍版加入不得拒絕答覆、亦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 民眾黨版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
: 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亦不得於答復時隱匿資訊或為虛偽之答復。
: 吳版加入不能反質詢,但是並沒有"並經主席同意"
: 問題最大的就是民眾黨版,明顯立即的危害到底要不要經主席同意才能拒絕? 蔥哥說不用
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
,出席委員以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
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
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45條原條文是調閱委員會,民眾黨版稱為聽證調閱委員會,傅吳版叫做調查委員會
: 林佳龍版則是拿掉調閱委員會,改以院會或委員會稱之。
45條二讀版本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
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
調查權及調閱權。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
第九章之一之規定。
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院會議決之。
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委員會議決之。
: 47條原條文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
: 民眾黨版是加入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人員,但跟原法條一樣可以拒絕
: 傅吳版加入了部隊、公私法人、團體,並沒有原法條的可拒絕條款 (不能拒絕?)
: 林佳龍版跟民眾黨版幾乎一樣
: 先這樣吧
47條二讀版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
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
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
,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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