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國昌沒有告訴你們訴訟法上「證人需要依法具結」
現在條文有具結規定嗎?
沒有
立委有依據要求證人具結嗎?
沒有
沒有具結在訴訟法上能算是證人嗎?
原則上不行
你知道在訴訟法上被告和證人身分在轉換的時候程序要分開嗎?
這些國昌不知道嗎?
他當然知道,但是沒有講清楚,故意含糊不清的打迷糊仗,既然不是蠢,那就是壞了。
現行條文是證人還是被質詢人規定的不清不楚,能不能找律師還要等主席同意,證人沒有證
人應有的程序,被質詢人沒有被質詢人應有的權利。
笑死人,這他媽什麼狗屎條文
拜託,國昌只講了極端片面的資訊,真的還有人當成神諭在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