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

作者: ripple0933 (漾)   2024-05-26 16:33:18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 對於質疑聲音
: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
: 訴訟法上寫的很清楚
: 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
: 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
: 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調查的人
: 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
: 所以判斷是接受調查的當事人
: 還是只是一般的證人
: 判斷的準則是?主席說了算?
: 還是1+5立委附議說你是什麼就是什麼?
: 我自認法學知識薄弱
: 還有請各位法學專家釋疑☺
這問題要先弄清楚,為何黃國昌把國會調查程序套用刑訴規定?
刑事訴訟是調查犯罪,但國會調查權性質是什麼? 應該不是調查犯罪吧。
釋字585已經寫了,國會調查權是立法權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也就是輔佐立法院立法
要相關資訊。
當年大法官是針對真調會條例,沒有講太多國會調查程序原則,本魯淺見,竟然是要立法
的資訊資料,那比較接近行政機關調查,那能不能找看看相關行政機關調查的程序保障。
各位可以看看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12條二項: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如果國稅局請你去喝咖啡,你都能找律師,等律師來之前,你可以拒絕陳述。
那為何立委問你話,可能牽涉你的隱私、營業秘密,為何不能請律師協同呢?
還要主席同意? 這就是問題,主席如何判定備詢人是否有相關辯護權需要? 主席是要調
查那個備詢人耶,球員兼裁判?這才是這個法條最大問題。
另外美國國會調查權,相關處罰,是由獨立檢察官偵查,當然可以請律師協同。
各位可以思考看看,不要只聽一個人的法律見解,尤其還是民事訴訟專業的講憲法問題..
.
這就是為何這法案非常需要外界許多專家學者討論的原因,茲事體大,這法案規範得太粗
糙,一定有問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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