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

作者: CavendishJr (花學姐最高)   2024-05-26 17:39:49
※ 引述 《jimmywu83 (Zzz)》 之銘言:
:  
: 可是國昌沒有告訴你們訴訟法上「證人需要依法具結」
:  
: 現在條文有具結規定嗎?
: 沒有
:  
: 立委有依據要求證人具結嗎?
: 沒有
:  
: 沒有具結在訴訟法上能算是證人嗎?
: 原則上不行
:  
:  
: 你知道在訴訟法上被告和證人身分在轉換的時候程序要分開嗎?
:  
:  
:  
: 這些國昌不知道嗎?
: 他當然知道,但是沒有講清楚,故意含糊不清的打迷糊仗,既然不是蠢,那就是壞了。
:  
:  
: 現行條文是證人還是被質詢人規定的不清不楚,能不能找律師還要等主席同意,證人沒有

: 人應有的程序,被質詢人沒有被質詢人應有的權利。
:  
: 笑死人,這他媽什麼狗屎條文
:  
:  
:  
: 拜託,國昌只講了極端片面的資訊,真的還有人當成神諭在聽...
:  
:  
噓 xxxcv: 立法院難道是司法機關?
噓 xxxcv: 監察院難道有要求證人具結?
噓 xxxcv: 監察院叫證人的時候難道只會叫公務員
→ xxxcv: 說要送司法機關才能開罰的實在是不知所云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557號刑事判決
監察權行使沒有偽證罪的問題
司法權行使才有
更何況沒有具結也不符合偽證罪構成要件
https://i.imgur.com/ZqYmcks.jpeg
https://bit.ly/3WcDoN1
所以重點其實不是有沒有具結
而是只有司法權行使上虛偽陳述才有偽證罪問題
從這個地方解釋的話
藐視國會罪根本是違法的
立法權的行使哪能搞類似偽證罪的存在
另外釋字585雖然確立了國會調查權
可以對違反義務者科處罰鍰
但是我稍早貼的理由書也提到了
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以符合憲法23條規定
https://i.imgur.com/toVzl0d.jpeg
雖然沒有一定
但是理由書就暗示立法院決議後移送法院裁定
比較能合憲
所以啊真的是屎定了
違法+違憲的機率非常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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