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

作者: ke0119   2024-05-26 23:13:45
我來爬梳一下黃國昌力推的立法院調查權。
1.黃國昌推動之立法院調查權,
被調查者是"證人"或"當事人",由立法院之主席認定。
這個"主席",可能是環球科技大學中小企業研究所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研究所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學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暨南大學
法學博士班..................的國際關係博士。
認定你是不是當事人,有沒有權利請律師在場的主席,
並不限定需要專業法律知識。
而,我們現行的司法制度,認定我們是證人還是被告的,
是通過國家考試的檢調司法公務人員。
一個阿貓阿狗門外漢可以行使這麼大司法調查權力,
這是黃國昌的立法問題之一。
2.黃國昌推動的立法院調查權,證人一上聽證會,
就沒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而,我們現行的司法制度,我們證人有義務到場,
但是證人可依照以下狀況,拒絕作證:
(一)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二)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三)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四)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
因此證人與被告如果有配偶、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叔叔、姑姑、舅舅、阿姨)
或二親等內姻親(配偶的兄弟姐妹)關係,都可以拒絕作證。
既然你要拿現行的司法制度去解釋證人不允許帶律師,
那麼,為什麼證人不能比照現行的司法制度拒絕作證?
雙標,雙標,應是自肥猛獸。
以上是我爬梳康乃爾法學博士的恐龍立法,
這樣有清楚嗎?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 對於質疑聲音
: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
: 訴訟法上寫的很清楚
: 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
: 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
: 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調查的人
: 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
: 所以判斷是接受調查的當事人
: 還是只是一般的證人
: 判斷的準則是?主席說了算?
: 還是1+5立委附議說你是什麼就是什麼?
: 我自認法學知識薄弱
: 還有請各位法學專家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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