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521、524以及明天528的訴求非常明確:沒有討論不是民主。
藍白陣營目前統一口徑對外宣稱本案早就經過一次專題報告、三次公聽會
二次委員會、以及協商時的發言,已踐行民主程序。藍白信徒也以此置辯。
但問題是二次委員會根本不叫討論,
議事錄記載非常清楚,進入逐條討論時,只要委員一喊異議,主席就直接宣布保留。
所以全數欲增修的條文,均在無人實質發言的情形下,送出委員會。
所以在委員會內「沒有」實質討論。
專題報告和三次公聽會也是一樣,每個會議都有主要的問題討論,
專家學者就各個面向提出他們對修法方向的意見及看法,
但這些看法那些可採,那些不可採,都還是要落實到各個條文當中,
所以最終都還是要回到條文的討論。
在沒有正反論辯的討論下,不可以只以公聽會的舉辦,就認為已經進行討論。
最後再講協商,依據協商記錄很清楚,雖然民進黨的立委發言了絕大部分的時間,
但很明顯的,發言的內容都不是逐條的發言,這是因為沒有具焦,
沒有焦點,就只能廣泛發言,而廣泛發言絕對不能被稱之為「逐條討論」
國會擴權法案明顯的就是沒有經過充分的討論辯證,
所以才會出現「反質詢」的定義究竟為何?到現在還一團迷霧。
雖然吳宗憲委員舉了很多「反質詢」的例子,但
法律規定就是將具體的事實,用抽象的文字加以規範,
所以在吳宗憲委員舉例了之後,他究竟要如何以「文字」的方式來定義「反質詢」
這個定義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法條的文字涉及了處罰的範圍,
沒有完整的定義,就有可能造成動輒得咎,
而這文字的處理,就是委員會逐條討論時須要討論的地方。
這邊簡單講一下,定義的影響。
今天甲沒有經過乙的同意,就拿走乙的東西,我們一般會說甲「偷拿」乙的東西,
然後我們會直接連想到「竊盜」
刑法對竊盜的定義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物」
因為刑法有這樣的定義,所以如果甲沒有想要將東西據為己有的想法,
那甲的行為就不會構成刑法的竊盜,這就是「定義」的重要。
今天吳宗憲委員做的就像他只說什麼要處罰「竊盜」,
然後說偷拿人家的東西就是「竊盜」,可是對於如何定義「竊盜」,他卻無法說明。
這樣的立法品質,當然會有問題。
今天藍白要通過的法案,完全跳過了討論的程序,這樣的立法不但粗糙,而且危險。
最後,藍白既然聲稱要國會改革,那當然要從對的事情開始做起
沒有程序正義,通過的法案就是惡法。
藍白想要改革國會,就請先從遵守程序正義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