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第 六 章 表決
第 35 條
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表決器表決。
四、投票表決。
五、點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五款所列方法,經出席委員
提議,二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但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
,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
採用表決器記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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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ein (linein)》之銘言:
: 青鳥有位正妹說了啦
: 舉手表決不能知道投票人是誰
: 各位政黑的手是不是跟人借來的
: 有盜懶覺集團
: 現在居然出現了盜手集團
: 台灣的犯罪也太猖獗
: 是不是只剩我的手還在?
: http://i.imgur.com/I9kS9bF.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