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moonlind: 貼完整篇 下面切掉是什麼不敢讓我看? 111.255.250.224 05/2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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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不會去看釋字585號跟他的協同意見書喔
: 你可以自己去找出反對意見洗我臉啊 還要當巨嬰是怎麼回事
一樣釋字585號,下面針對真調會的條文進行的個別說明:
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
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
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
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
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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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
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
,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
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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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本會或
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
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
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
你前面截的,"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說的是因為,當初立法院還打算"限制出境",所以才裁示說只能用罰鍰。
結果第十、十一項也說了,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