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范耕維FB:陳玉珍說我們法學素養不夠

作者: oscarwu3041 (夢想家的羽毛)   2024-05-28 09:22:43
1.轉錄網址︰
https://bit.ly/4bRi9Zd
2.轉錄來源︰
范耕維FB
3.轉錄內容︰
*如果陳玉珍委員的法學基本素養很高,那真是件可怕的事
對於外界的質疑,陳玉珍委員表示是我們大家法學基本素養修得不夠。對於這一點,因為在
下碩班時的座師經常說我的研究很low,所以我並不否認。
不過,以下我要說的是,如果陳委員法學素養不佳,那立出這個法案還算情堪憫恕。但是,
如果陳委員的法學素養很高,那訂出的這部法律,真的是件可怕的事情。以下,我就來說可
怕的點在哪。
*陳玉珍委員的說法
陳委員表示:「我們訂的法律是把民眾當證人,不是當作被告」。大體上的意思應該是指目
前於國會調查與聽證中,陳述者的身分是證人,目前的程序保障也很足夠。所以,用被告的
保障標準來檢視這個法案,是法學基本素養不夠。
*對陳玉珍委員說法的回應
先姑且不論法案說明根本沒提到調查與聽證陳述者的身分是「證人」。即使用陳委員的說法
當前提,目前的法案依然大有問題。因為聽證程序才會連接到刑罰的制裁,所以以下就還是
用「國會聽證」當作說明的範例。然後,第3點最重要,可以直接跳去看3.,不行再回頭看
前面1.2.。
1. 首先,是我前面的文章就提過的。司法程序中證人不能找律師,但是國家會告知他可以
拒絕作證。但在聽證程序中,陳述者(陳委員:證人啦)不但不能找律師,國家也不會告知
他可以拒絕作證,大幅增加陳述者因為搞不清楚狀況而虛偽陳述並被處罰的風險。
→ 即使我們配合陳玉珍委員,假設陳述者真的都只以證人的身份陳述證詞,依照目前的聽
證的程序保障規定來看,保障程度顯然低於司法程序。
2. 不過,現實上在司法程序中,當一個人出庭陳述時,他可能會說出兩種性質的發言。用
小韓殺人來舉例的話,他可能會說出「人是我殺的」與「人是我的同夥阿國殺的」,這兩種
性質不同的發言。「人是我殺的」是說自己做的壞事,所以是被告的自白;「人是同夥阿國
殺的」是說自己目睹他人做的壞事,所以可理解為證人的證詞。在這個狀況下,拒絕證言權
等相關保障會適用的對象是證人的證詞,並不會適用到自白自己犯罪的部分。不過,那個部
分我們有其他的程序規定來處理。
把場景換成國會聽證的時候,大概也可以想見可能會發生一樣的狀況。比如小央因為博士論
文接受國會聽證,她可能會回答「指導教授說我可以畢業」,「圖書管理員收了我的論文」
,這些都可以理解成是證詞。但是,如果小央說出「我自己的論文喔,有xxx問題」,那就
是陳述自己的行為,這個時候性質上就很難類比為證人的證詞。如果是這樣,這個部分比較
像司法程序中的被告自白。
如果會發生陳述者性質上偏向被告自白的狀況,那就要注意:在我國刑事法體系中,對被告
跟對證人的程序規定有兩組不同作法。但是,依照陳玉珍委員的說法,他們是以證人的思考
來立法,那代表根本沒想過陳述者性質像是被告的狀況,自然會忽略當陳述者可能是像被告
的角色時,他該擁有的高度程序保障,當然也就忽略59-4應該提供完整的受律師協助保障。
→ 陳玉珍委員的回應忽略陳述者在程序中的角色是會變動的,只思考證人相關的規定必然
不足

3. 由於陳玉珍委員的法學基本素養很高,所以我們必須假定它不是笨。那麼,我們就只能
假定再來的立法疏失,可能是出於壞。這個疏失,牽涉到被告與證人這兩種訴訟角色之間的
差異。來做我最討厭的法普一下:
被告:說謊不會被處罰/有律師協助的保障/行使緘默權不用被同意
證人:說謊會被罰/沒有律師協助的保障/行使拒絕證言權要得到同意
看一下二個角色的差別,可以發現被告在程序中得到的保障比較高,證人得到的比較低。事
實上,過去司法程序中,就存在一種狀況,也是考試的重要考點,就是檢警在訊問某個嫌疑
犯時,明明應該用被告的角色來訊問他。但是,為了能在訊問時規避被告比較高的保障,所
以故意用證人的身份來訊問,藉此適用比較低程度的程序保障,以及適用證人不能說謊的規
定,來多多獲得資訊(最後,套到所有資訊後,再把這個人轉換為被告來起訴、審判與處罰
)。而這樣的作法,也被我國最高法院2003年的判決認定會有違法的可能。
回到國會聽證,目前陳玉珍委員的說法是這邊都是用證人的角度來立法。那會發生什麼事情
?就是只要國會聽證的陳述者,不管你說的話是跟自己有關或跟別人有關,你都是證人,所
以你都不能說謊,而且說謊都會被處罰。更糟糕的是,因為國會聽證的拒絕證言權相關保障
,低於司法程序提供的保障,所以陳述者不慎說謊而被處罰的可能性,在概念上可能是更高
的。
→ 簡單來說:在「司法程序保障被告>司法程序保障證人>聽證程序保障證人」的狀況下,
這部
國會聽證的立法,可以理解為實質上把被告跟證人性質的陳述者,通通都故意轉換成「
證人」一種角色。然後,再明白地把陳述者都直接認定成是受保障程度最低的一組。這個立
法模式,或許可以理解成,在立法時就做了曾經被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法疑慮的「故意用證人
身份訊問,規避程序保障」的玩法。
*如果陳玉珍委員的法學基本素養真的很高....
根據上面的內容,各位是否可以細思極恐一下?如果陳玉珍委員的法學素養那麼好,他應該
會知道上面提到的問題,避免制定現在版本的法案。
那麼,這麼厲害的委員,卻贊成先制定一個比司法程序保障更低的聽證程序,再忽略被告與
證人角色的差異,贊成制定一個把所有聽證參與者都故意適用低程度保障的法規,除了說好
可怕,我真的不知道該下什麼評語了。
4.附註、心得、想法︰
https://i.imgur.com/cHTwkMX.jpeg
陳玉珍在threads說唸法律卻質疑法案的學者,都應該回去修法學素養
並強調他們的聽證程序中,所有被傳來的都是證人
范耕維老師(參與連署的學者之一)就在臉書發文,分析如果國會聽證程序完全按照證人的
立法視角出發,會導致很嚴重的問題
而且忽略陳述過程中,因為內容而產生身分上的變動
我覺得內容有一點複雜,
但如果你能看完而且看懂
你超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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