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王義川得意說用手機監控分析青鳥支持者?

作者: bulden (bulden)   2024-05-28 18:52:12
※ 引述《sgtotoro (哈哈)》之銘言:
: ※ 引述《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之銘言:
: : 別混淆概念了!
: : 你表面上的去識別化,和你用這些數據去分析是兩個概念。
: 你才別混淆概念了!
: 重點就是不要違反個資法,你在扯啥??
你要看法條我們就來看!
https://reurl.cc/QRVKg5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
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
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手機定位資訊可以反映個人活動的足跡,應係屬前揭個人資料中之社會活動資料。
你還是先叫王義川說清楚,下面這句話:
「有些是小草,有些是太陽花的,佔了整個活動的六成。我們用手機去看他們的年齡,差
不多六成。20歲以下的,大概佔了1成2,所以大概有7成2是70歲以下的。」
「第二個,這些人跟原來的小草,我們有去比對過,他跟原來這個517(他說錯其實是519)
在民進黨樓下的那些小草的訊號比起來,也不同人,就是說小草也沒跑,但是這一批人跟
上次我們選舉,1月13選前之夜的人比對,也沒關係。(主持人:現在時代進步到可以這樣
比)因為你去對他的什麼基地台訊號都對得到。」
當初在防疫期間,為了找到鑽石公主的遊客足跡,就發生過相關爭議。
所以針對當時的狀況,政府和業者就做了如下的結論:
手機定位資訊可否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當事人?鑽石公主號郵輪事件所使用之手機定位
資訊,僅有手機訊號出現之地點,並不知悉該手機門號之持有人,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
資料之當事人,惟如透過電信公司之資料,則可查得該手機門號之所有人,故係屬可間
接識別個人之資料。
綜上,手機定位資訊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之個人資料。
你去拿法條來告訴我,國家可以拿電信定位數據去比對小草的位置?
你去拿法條來告訴我,國家可以拿電信定位數據去比對太陽花參與群眾的位置?
你去拿法條來告訴我,國家可以拿電信定位數據去比對參與選前之夜的人位置?
還好你不是活在歐盟!
我再補充給你歐盟對於個資中,關於電信定位的定義!
General DataProtection Regulation 以下簡稱 GDPR
GDPR 對於個人資料有更廣泛的定義,任何與識別自然人相關或足以識別自然人的資料,
甚至包括 IP 位址都是個人資料;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諸如種族、政治傾向、身心健康
情形及過去的犯罪紀錄,則受到更高度的保護。而個人資料的蒐集除須有法律上或合法
的原因外,僅限於蒐集最小且必要的資訊,並於目的達成時應將個人資料刪除。
GDPR 所保護之個資範圍,除了個人住址、姓名、電話、證件識別碼這類過去所認知的個
人資訊,更包含「位置資料」,例如 GPS 定位、cookie、IP 位置等
還好你不是生活在歐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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