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sc1213 (ysc)》之銘言:
: 三讀完之後監察院的監察糾舉糾正權不會受到侵害嗎?
: 但是還又說回來,過去幾年兆豐洗錢被美國罰款兩次、第一金控的獵雷艦超貸、永豐何
壽
: 換個方向看,執政黨就乾脆趁勢實現當年廢考監兩院目標,抄半套美國的國會調查聽證
會
剛好借串問一件事,這次修法會違憲,其中一個面向應該是有部分與監察院衝突吧?
而現在廢監察變成新話題,這邊不論廢不廢監察這件事,我只想問一下為什麼不是先廢監
察院再立藐視國會罪呢
如果監察先廢了,藐視國會罪應該立法更順暢吧
而現在釋憲也是按照有監察院的憲法來釋不是嗎? 這樣不是很尷尬嗎?都要修憲了?
還是我順序理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