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各位朋友,總統不公布法案是違憲的

作者: unknown (ya)   2024-05-29 07:42:29
(更新)
針對還在嘴硬說沒有程序與實體瑕疵的藍白支持者
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已經打臉你們了
100多位法學專家、學者、教授、研究員、博士聯署發表意見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轉載如下;
歡迎分享
立法院應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充分討論
法律學者聯合聲明
目前立法院正在進行二讀程序之「國會五法」,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
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慮,上週五全國各地公民運動即展現反對倉促通
過的強烈民意。我們作為法律學者,在此呼籲立法院應暫停「國會五法」的二讀程序,並
將其全部退回委員會充分審議,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
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
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
之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
法界限。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
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
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
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本次「國會五法」之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
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
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強迫人
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
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
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就此而言,目前法案顯然不足。
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
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
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
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二讀通
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若繼續倉促在二
讀程序中未經審議而全部表決,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
爭議與問題。
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
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
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
政體制的混亂。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我們呼籲立法院不要在本週倉促表
決,將其退回委員會,讓相關法案能夠在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
法。
倘若立法院仍執意進行三讀程序,我們也呼籲行政院與總統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
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
聯署名單:
林鈺雄 教授等100多位法學界學者專家
簡單回應一下那些主張程序沒有瑕疵的藍白支持者
反問你們
你們真的懂法律嗎?
有比專家學者們更懂法律嗎?
法學專家都認為有問題了
請你們不是法學專家的人
不要再硬拗了好嗎?
(原文)
有聽到有人說總統可以不公布法案
這不是我國現行的實務見解和通說
總統依法『應』公布法案
憲法第72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
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憲法第57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
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
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
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
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惟查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
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
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
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
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依『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應採增修條文規定
所以程序應該是這樣
1.立法院將三讀通過版本送到總統府、行政院
2.行政院在送達後10日內提出『覆議』
將法案移請立法院覆議
3.立法院在覆議案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
必須全體立法委員1/2,也就是57席
1/2以上多數決議維持原案
再次送行政院、總統府
4.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之
憲法條文用『應』
表示總統並沒有不公布的法律空間
5.總統公布法案後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應該會對法案的一部分或全部
提出『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即舊稱釋憲案)
門檻是立院總人數1/4
人數具體是29人以上
另外
法案公布施行後
假設發生具體案件時
比如假設真發生黃國昌調查王義川、行政機關
且黃國昌認定王義川、行政機關隱瞞而裁罰
行政機關可向行政法院提出『假處分』
請求法院為假處分裁定
凍結部分條文的涵攝適用和施行
法院法官可以裁准也可以駁回
也可以裁定假處分後聲請釋憲
各法院就審理的案件,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
依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
且對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
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結論是
整個程序走下來
可能也要花一年半載
沒有這麼快
中間紛紛擾擾絕對無可避免
所以這是非常消耗社會成本和司法資源的事
國民黨、民眾黨不願意在立法過程中實質審查與充分討論
國民黨、民眾黨的程序不正義
造成法案諸多瑕疵
實在是這種混亂原因發生的罪魁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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