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藐視國會根本沒說能罰平民阿

作者: 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   2024-05-29 09:10:41
※ 引述《EVGAMIS (大哥沒有輸)》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h2pkhGK.png
: 昨天條文三讀後我還特地去看了條文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
: 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以下罰金
: 條文明明白白寫公務員 哪裡有寫到罰平民? 難怪需求變來變去
: 一下子反黑箱 一下反擴權 現在又說總統去國會報告違憲
: 所以到底青鳥們到底是在反甚麼
: https://i.imgur.com/g2r8rEx.jpeg
: 這些在外面舉牌的是反對公務員質詢時說謊嗎?
我就不貼法條了 貼了你也看不懂
我直接拿新聞稿來懟你就好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80260.aspx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
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
元罰鍰。
相關條文21日在立法院處理時,經二讀表決,藍白挾人數優勢,多數條文按國民黨立法院
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通過。立法院會今天開會,繼續處理相關
議案,最終三讀修正通過。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
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三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
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三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
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至於配套罰責,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
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
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三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
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
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逐條討論過程中,有少數條文是按照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
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判
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
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編輯
:蘇龍麒)1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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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這次的國會職務行使法新修條文有三個部分在講國會調查權
1.質詢
2.索資
3.調查/聽證
只有第一項跟私領域/民間 無關
第二項跟第三項都是可以延伸到民間人士的
第二項索資甚至延伸到軍方
(現在馬文君跟徐禁評要洩漏軍事機密特別方便 "經主席同意"的主席是她們的黨內同志
然後主席不同意即可)
而砍向民人的那把鐮刀 握在立委小組手上
而且他們可以行政罰鍰 立法權給你行政罰 然後跟你說這不叫擴權叫做國會改革
其實你上面那張圖表也有寫到"法人 團體 社會上關係人員"
不知道你是目盲還是怎樣了沒看到
希望這次你看到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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