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給carbomd看的掃法盲文

作者: lono (lono)   2024-05-30 10:38:43
https://i.imgur.com/47th0Vx.jpeg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7 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
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
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
,並負保管責任。
立法院調查委員會可以罰錢
這個是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不是修刑法
藐視國會罪才是修刑法
刑法是由地方法院管轄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是刑法
不配合調查不能把你抓去關
只能給你「罰鍰」
這就和交通警察給你罰鍰一樣
不服只能自己去行政法院提行政救濟
一堆人連修什麼法都不知道就上街抗議
這是什麼綠衛兵國?
https://i.imgur.com/LasqY7D.png

立法院是行政機關
司法院可以判處人民罰鍰
司法院也是行政機關
你知道誰是法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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