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版主公告只有法官才能決定誰有罪

作者: kim (@@@@@@@)   2024-05-30 10:59:29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1cLzsxfi (HatePolitics)
: 這種法盲文章會一直跑出來
: 實在很蠢
: 中華民國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
: 域內犯罪。」
: 刑事訴訟法第5條:「
: I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II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
: 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 法條都寫的很清楚了
: 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篇名,並增訂第141之一條,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
: 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
: 元以下罰金。
: https://udn.com/news/amp/story/123475/7994588
: 「刑法」第141之一條的罪名
: 就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樣
: 管轄權在地方法院
: 不是立委決定誰有罪
: 到底是誰一直在宣傳是立委決定誰有罪?
: 去Google一下法條很難嗎?
: 一定要當笨蛋綠衛兵就對了
你們藍白以為問題只是在於「刑事判決權」在誰手上嗎?
屁話!今天就算法官會公平公正審理每一個案件,
但光是你國會可以整天call人來質詢,
人家就身心煎熬了啦!
你如果有聽過一種詞彙叫做「社會性死亡」,
那就是一個人因為被爭議事件纏身,
(像是被指控性侵、車禍肇事逃逸)
導致交友、職場發展受限,
最後不論刑事判決結果,
都造成這個人生活與職涯受到一定傷害。
你他媽藍白國會擴權就是事實!
刑事判決權沒跑到你手上,一樣是擴權!
就算你說美國也有國會調查權,
啊你是知道美國國會啟動調查的,都是一些真的很大咖的嗎?
像是臉書、蘋果、google的大老闆,
這種幾乎會影響全美國,甚至全世界科技與社會生態的人。
誰知道你們徐巧芯、羅智強之流,
會不會整天把綠營縣市工程承包商、
太陽能光電業者、雞蛋進口業者、
口罩製造商、快篩進口商抓來國會精神壓搾?
藍白心態就是,你們民間業者最後不會被判罪,
我無所謂,只要精神拷問你們就好,
弄到沒有民間業者敢接政府的案件。
你要跟我確保不會做這些無聊之事,
那你們就劃一條線出來啊!
訂定一種嚴重程度的事情才可以啟動國會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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